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八年六│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一級毒│九月│月二十三日│十八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四│九月三十│地院│訴字第一四│十月十九│檢九十│││品│││偵字第一四││四八號│日││四八號│日│八年度││││││四五號│││││││執字第│││││││││││││六三一│││││││││││││六號│├─┼───┼────┼─────┼─────┼──┼─────┼────┼──┼─────┼────┼───┤│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八年八│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九年│彰化地│││一級毒│十月│月十二日│十八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七│十二月三│地院│訴字第一七│二月一日│檢九十│││品│││偵字第一九││一○號│十一日││一○號││九年度││││││九四號│││││││執字第│││││││││││││一一二│││││││││││││四號│├─┼───┼────┼─────┼─────┼──┼─────┼────┼──┼─────┼────┼───┤│三│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八年八│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九年│彰化地│││二級毒│五月│月十二日│十八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七│十二月三│地院│訴字第一七│二月一日│檢九十│││品│││偵字第一九││一○號│十一日││一○號││九年度││││││九四號│││││││執字第│││││││││││││一一二│││││││││││││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