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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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3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次按,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又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13紙本票,雖未記載付款地,惟經記載發票地係在台中市,有該等本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23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8年4月22日│12,600元│未記載│98年4月22日│000780││├──┼───────┼─────────┼───────┼──────────┼────────┼──┤│002│98年4月22日│19,700元│未記載│98年4月22日│000776││├──┼───────┼─────────┼───────┼──────────┼────────┼──┤│003│98年4月22日│19,700元│未記載│98年4月22日│000775││├──┼───────┼─────────┼───────┼──────────┼────────┼──┤│004│98年4月22日│19,700元│未記載│98年4月22日│000779││├──┼───────┼─────────┼───────┼──────────┼────────┼──┤│005│98年4月22日│19,700元│未記載│98年4月22日│000777││├──┼───────┼─────────┼───────┼──────────┼────────┼──┤│006│98年4月22日│19,700元│未記載│98年4月22日│000778││├──┼───────┼─────────┼───────┼──────────┼────────┼──┤│007│98年4月29日│10,800元│未記載│98年4月29日│WG00000000││├──┼───────┼─────────┼───────┼──────────┼────────┼──┤│008│98年5月10日│10,800元│未記載│98年5月10日│001343││├──┼───────┼─────────┼───────┼──────────┼────────┼──┤│009│98年5月11日│10,800元│未記載│98年5月11日│001342││├──┼───────┼─────────┼───────┼──────────┼────────┼──┤│010│98年5月17日│15,300元│未記載│98年5月17日│001505││├──┼───────┼─────────┼───────┼──────────┼────────┼──┤│011│98年5月24日│10,800元│未記載│98年5月24日│001647││├──┼───────┼─────────┼───────┼──────────┼────────┼──┤│012│98年5月31日│24,300元│未記載│98年5月31日│001807││├──┼───────┼─────────┼───────┼──────────┼────────┼──┤│013│98年6月10日│10,800元│未記載│98年6月10日│00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