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 黃柏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黎慧文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111年7月27日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為了解是日完整庭訊過程及筆錄記載遺漏以求補正及更正以符事實,為維護聲請人之訴訟權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中之被告,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