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信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信豐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516、6444、9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共7包,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07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516、6444、9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10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編號DAA9009-1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成分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1.0093公克、淨重0.776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純質淨重共10.0625公克)3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1.10公克、淨重0.36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