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謝孟原 被告 吳明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7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