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3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連傳壽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高文崇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