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03號
106年度訴字第61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翔豪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82號、106年度偵字第3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翔豪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施翔豪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轉讓禁藥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6年11月11日起羈押
3月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此有該署106年11月28日雲檢銘火106執3044字第1069910729號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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