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丙○○
甲○○乙○○丁○○庚○○戊○○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靜坤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十九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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