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趙春碧
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F受刑人甲○○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臺││臺│││臺│││││連│期已││中│少│中│上9││中│上9││執9││續│徒執│至│地│連9│高│5││高│5││8││竊│刑畢│2│檢│偵7│分│易0││分│易0│不得上訴│緝5││盜│壹││署││院│2││院│2│││││年│││││││││││├──┼──┼────┼──┼─────┼─┼───┼────┼─┼───┼────┼───┤││有││臺│8│臺│││臺│││││竊│期││中│8│中│上0││中│上0││執7│││徒│5│地│偵7│高│3│7│高│3│7│2│││刑││檢│6│分│易8││分│易8│不得上訴│鑑9││盜│柒││署│1│院│││院│││7│││月│││││││││││└──┴──┴────┴──┴─────┴─┴───┴────┴─┴───┴────┴───┘
(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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