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鄭武雄 被告 王偉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原簡字第2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華澹寧法官陳麗芬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