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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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上訴人招財貓千客萬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維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亭燕 因10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及失業給付差額部份合計新台幣(下同)玖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有關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