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 陳俊君 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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