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9號原告 黃亨加 被告 詹彥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琮欽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