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04號聲請人 陳智偉 相對人 嚴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3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104年3月13日之借款。
(五)清償日期:民國104年6月12日。
(六)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七)遲延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
(八)違約金:按每佰元月息百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額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整。
(十)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即權利人)所有。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嚴建智,全部。嗣債務人嚴建智於民國104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4年6月12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息計算、遲延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逾期按百元月息百分之三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屆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平田││467│建│5805.00│100000分之││││││││││33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1408│臺中市北屯區平│主要用途:住家│第5層:81.41│陽台:5.19│全部││││田段467地號│用│合計:81.41│花台:1.37││││││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臺中市北屯區興│層數:8層│││││││安路二段51號5││││││││樓│││││├─┴──┴───────┴───────┴───────┴──────┴─────┤│共有部分:平田段1572建號,面積2,539.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0。│├─┬──┬───────┬───────┬───────┬──────┬─────┤│1│1228│臺中市北屯區平│主要用途:商業│地下層:││10000分之││││田段467地號│用│5,000.68││22│││││主要建材:鋼筋│合計:│││││├───────┤混凝土造│5,000.68││││││臺中市北屯區平│層數:8層│││││││興街162號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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