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50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對人 黃芊睿 相對人 梁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黃芊睿、梁嘉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鈴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陳鈴健之債權,於民國92年10月1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鈴健於92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500,000元⑵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到期日均為112年10月3日,應按月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陳鈴健自⑴104年4月3日⑵104年5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854,907元⑵1,088,743元及利息、違約金。
雖債務人已於97年6月11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黃芊睿、梁嘉雯,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借據2件、約定書2件、各別商議條款2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其他約定事項1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另本院於104年8月14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所有權人及權│設定權利範││├───┬────┬───┬───┬──────┤├──────┤利範圍│圍││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中│梧棲│忠孝││228-13│建│94│⑴黃芊睿權利│全部││││││││││範圍三分之一│││││││││││⑵梁嘉雯權利│││││││││││範圍三分之二││└─┴───┴────┴───┴───┴──────┴─┴──────┴──────┴─────┘┌─┬──┬───────┬────────┬──────────────┬────┬────┐│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設定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及權利範│範圍│││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圍│││││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1││臺中市梧棲區忠│鋼筋混凝土造4層│第一層:49.62│陽台:21.54│⑴黃芊睿│││││孝段228-13地號│樓房│第二層:49.62││權利範圍││││1250├───────┤│第三層:49.62││三分之一│全部││││臺中市梧棲區文││第四層:31.6││⑵梁嘉雯│││││心街202號││總面積:180.46││權利範圍│││││││││三分之二││├─┴──┴───────┴────────┴───────┴──────┴────┴────┤│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