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家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78號聲請人 吳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理由請參見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全卷及含開庭語音,明顯未審先預判顯有不公正及偏頗事宜存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嗣於同年月30日分案為110年度家聲字第78號聲請迴避事件。然聲請人就本件有何上述規定之事實,僅泛稱請參閱系爭事件全卷,而未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之規定釋明;且系爭事件已於110年3月3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聲請人既已就系爭事件為陳述,則本件聲請迴避即與同法第33條第2項所定之要件不符。又系爭事件已於110年4月30日宣判在案,有系爭事件民事判決1份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亦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雅莉
法官林麗芬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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