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94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執聲字第2105、107年度緩字第3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家寧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49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確定,並於108年11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1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49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11月14日確定,並於108年11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1件(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藍保管字第1855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前揭商標之商標權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