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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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晰可辨識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凡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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