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3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源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俊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固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以98年度易字第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 折算一日確定,且已於99年5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前」之98年5月25日凌晨6時5分採尿回溯96小時間之某日某時,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0年5月12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亦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按,而符合刑法第50條、第51條應併合處罰之要件。前開未經定刑裁定前即已先執行之6月有期徒刑部分,既因嗣後尚須合併施用毒品罪之宣告刑再定應執行刑,則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僅應將其已執行之刑期自應執行刑中扣除),自亦不能據為成立累犯之要件(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49號、88年度臺非字第161號等刑事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茲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0年5月12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直接害及他人,及犯後已坦承犯行,復斟酌本件犯罪情節、被告資力及其智識程度(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書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簡文清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3603號被告陳俊源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源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97年9月8日,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37
76、5886、7107號為不起訴處分。詎其猶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4月24日晚上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本館路附近某處,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4月25日凌晨
1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應安街口為警查獲,並經其同意而採集尿液送驗後,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坦承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檢│被告陳俊源之尿液經送驗│││驗對照表(代碼:仁武78│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反應。證明被告確有施用│││限公司100年5月26日出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之事實。│├──┼───────────┼───────────┤│3│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曾受觀察、勒戒執行│││1份。│完畢釋放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檢察官莊榮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