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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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1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