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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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戊○○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