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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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明選任辯護人王定崗律師
陳世明律師被告 陳昆傑 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吳志明、陳昆傑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日諭知辯論終結,定104年10月23日宣判。茲因公訴人於
104年10月22日提出新證據,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4年10月22日屏檢玉恭104蒞650字第28735號函1份暨所蓋印之本院收文戳章1枚在卷可稽,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