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60號聲請人陳完即 陳秉鉞 之.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1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20955-0│1│299│├──┼──────────┼────────┼──┼──┤│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49343-7│1│35│├──┼──────────┼────────┼──┼──┤│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17│├──┼──────────┼────────┼──┼──┤│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3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23│├──┼──────────┼────────┼──┼──┤│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16│├──┼──────────┼────────┼──┼──┤│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33│├──┼──────────┼────────┼──┼──┤│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18│├──┼──────────┼────────┼──┼──┤│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24│├──┼──────────┼────────┼──┼──┤│01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5│├──┼──────────┼────────┼──┼──┤│01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06│├──┼──────────┼────────┼──┼──┤│01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76341-0│1│11│└──┴──────────┴────────┴──┴──┘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