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張志成 即佳通汽車材料行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修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