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告 鄭深太 被告 鄭登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44,2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265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864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下稱系爭房屋)移轉登記予原告,而系爭土地民國113年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1,900元,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11,200元,此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44,200元(計算式:31,900元×70平方公尺+111,200元=2,34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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