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瑜 代理人 劉彥呈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宛橙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陳報聲請人現職為何?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
三、請釋明租屋之必要性,居住成員為何及如何分擔租金及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提出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之因身心疾病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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