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8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謙溎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慧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下同)2,35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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