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至誠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7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至誠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載「你在哭喔」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余至誠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爰審酌被告明知警員 陸良杰 係依法執行職務,未知收斂及謹慎自身言行,竟當場對之口出穢言予以侮辱,蔑視國家公權力,侵害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尚可;並參以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犯罪動機、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於本件犯罪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章典,再考量被告年紀尚輕,社會經驗較為不足,歷此偵審及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當時對警員陸良杰辱稱:「你在哭喔」等語,足以貶損員警之人格,故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
140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嫌,惟查「你在哭喔」一語,文義上並無明顯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思,是被告對警員為此語應僅係在表現其不滿,而無貶損警員名譽之意思,是此部分自不該當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惟此部分若有罪,與被告前開經論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713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