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G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持有改造手槍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又因變造國民身分證罪,所處有期徒肆月;又因殺人罪,所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持有改造手槍等罪,經最高法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