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96號聲請人 蘇聖博 上列聲請人蘇聖博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民事訴訟法第559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列證券,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經核並未提出證券繕本,又未開示發票人之正確名稱,尚不足以據此辨認證券而申報權利,與首揭規定不合,不能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9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和潾螺絲興│第一商業銀│106年8月15日│102,965元│HL0000000│受款人:鑫│││業有限公司│行 朴子 分行││││輿股份有限│││負責人 陳銘 │││││公司│││偉││││││├──┼─────┼─────┼───────┼───────┼─────┼─────┤│002│和潾螺絲興│第一商業銀│106年8月31日│93,726元│HL0000000│受款人:久│││業有限公司│行朴子分行││││美特企業股│││負責人陳銘│││││份有限公司│││偉││││││├──┼─────┼─────┼───────┼───────┼─────┼─────┤│003│和潾螺絲興│第一商業銀│106年8月15日│50,829元│HL0000000│受款人:精│││業有限公司│行朴子分行││││斌企業股份│││負責人陳銘│││││有限公司│││偉││││││├──┼─────┼─────┼───────┼───────┼─────┼─────┤│004│和潾螺絲興│第一商業銀│106年8月15日│24,070元│HL0000000│受款人:進│││業有限公司│行朴子分行││││順工業有限│││負責人陳銘│││││公司│││偉││││││├──┼─────┼─────┼───────┼───────┼─────┼─────┤│005│和潾螺絲興│第一商業銀│106年8月15日│32,825元│HL0000000│受款人:鋼│││業有限公司│行朴子分行││││耀企業社│││負責人陳銘││││││││偉││││││├──┼─────┼─────┼───────┼───────┼─────┼─────┤│006│和潾螺絲興│第一商業銀│106年8月15日│48,111元│HL0000000│受款人:晧│││業有限公司│行朴子分行││││大鎢鋼模具│││負責人陳銘│││││有限公司│││偉││││││├──┼─────┼─────┼───────┼───────┼─────┼─────┤│007│和潾螺絲興│第一商業銀│106年8月31日│5,523元│HL0000000│受款人:佳│││業有限公司│行朴子分行││││盛五金有限│││負責人陳銘│││││公司│││偉││││││├──┼─────┼─────┼───────┼───────┼─────┼─────┤│008│和潾螺絲興│第一商業銀│106年9月30日│66,468元│HL0000000│受款人:東│││業有限公司│行朴子分行││││日實業股份│││負責人陳銘│││││有限公司嘉│││偉│││││義營業所│├──┼─────┼─────┼───────┼───────┼─────┼─────┤│009│和潾螺絲興│第一商業銀│106年8月31日│130,364元│HL0000000│受款人:鈺│││業有限公司│行朴子分行││││展實業有限│││負責人陳銘│││││公司│││偉││││││├──┼─────┼─────┼───────┼───────┼─────┼─────┤│010│和潾螺絲興│第一商業銀│106年8月31日│37,895元│HL0000000│受款人:家│││業有限公司│行朴子分行││││煌企業股份│││負責人陳銘│││││有限公司│││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