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4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黃敬翔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執字第15260號),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3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敬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敬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3日出具現金保證(105刑保工字第172號)後將其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5260號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到案執行,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該署檢察官按扯執行拘提,同時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被告並執行,均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4份、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2月8日士檢清執子106執助1548字第1069014169號函及所附該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2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2月14日南檢文子106執助1156字第82273號函及所附該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
1份、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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