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財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159號聲請人 董憲智 代理人 韓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董憲仁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董憲仁之遺產管理人,未提出被繼承人董憲仁之繼承系統表、親屬系統表,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00年1月28日送達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