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26號聲請人 林朝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4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0││1│1000││├───┼────────────────┼─────────┼────┼────┼────────┼─────┤│002│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