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87號聲請人 劉建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省合作金庫台大醫院辦事處台灣銀行78年3月23日16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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