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9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99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偉恩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皆含包裝袋)及【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皆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黃偉恩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管制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7日15時至同日16時之間某時,在高雄市○○區○○○路○○號之「歐遊汽車旅館」311號房內,以新臺幣1萬8千元之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弟仔」之成年男子,購得海洛因5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欲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嗣為警於110年3月27日20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巷○號前查獲,並扣得海洛因5包(驗前淨重合計2.157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合計2.849公克,起訴書誤載為4.937公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黃偉恩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偉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影本各1份,並扣得【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在案。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黃偉恩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海洛因5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論斷。
三、科刑部分:本院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止持有毒品之命令,竟同時持有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共計兩種毒品,動機及行為均可議;又被告曾有施用毒品、竊盜及偽證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持有之毒品數量非鉅;兼衡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經鑑定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上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翌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鑑驗結果│證據出處│沒收與否│├──┼───────┼──────────┼─────────┼───────┤│一│白色(塊狀)粉│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依毒品危害防制│││末1包(含包裝│成分(檢驗前淨重為0.│用藥物成品檢驗110│條例第18條第1│││袋)│141公克,檢驗後淨重│年5月10日高市○○○○○段規定,宣││││為0.131公克)│驗字第68388號鑑定│告沒收銷燬。│││││書(見110年度偵字││││││第7990號卷第99頁)││├──┼───────┼──────────┼─────────┼───────┤│二│白色(塊狀)粉│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同上│依毒品危害防制│││末1包(含包裝│成分(檢驗前淨重為0.││條例第18條第1│││)│469公克,檢驗後淨重││項前段規定,宣││││為0.450公克)││告沒收銷燬。│├──┼───────┼──────────┼─────────┼───────┤│三│白色(塊狀)粉│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同上│依毒品危害防制│││末1包(含包裝│成分(檢驗前淨重為1.││條例第18條第1│││袋)│342公克,檢驗後淨重││項前段規定,宣││││為1.330公克)││告沒收銷燬。│├──┼───────┼──────────┼─────────┼───────┤│四│白色粉末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同上(見110年度偵│依毒品危害防制│││含包裝袋)│成分(檢驗前淨重為0.│字第7990號卷第101│條例第18條第1││││195公克,檢驗後淨重│頁)│項前段規定,宣││││為0.183公克)││告沒收銷燬。│├──┼───────┼──────────┼─────────┼───────┤│五│白色粉末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同上│依毒品危害防制│││含包裝袋)│成分(檢驗前淨重為0.││條例第18條第1││││010公克,檢驗後檢體││項前段規定,宣││││用罄)││告沒收銷燬。│├──┼───────┼──────────┼─────────┼───────┤│六│白色結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同上(見110年度偵│依毒品危害防制│││(含包裝袋)│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字第7990號卷第99頁│條例第18條第1││││重為2.475公克,檢驗│)│項前段規定,宣││││後淨重為2.462公克)││告沒收銷燬。│├──┼───────┼──────────┼─────────┼───────┤│七│白色結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同上│依毒品危害防制│││(含包裝袋)│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條例第18條第1││││重為0.374公克,檢驗││項前段規定,宣││││後淨重為0.361公克)││告沒收銷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