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2429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36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陳冠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自民國98年6月11日起陸續向訴外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公司)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雙方簽訂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暢打專案同意書、續約好康半價專案同意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最挺你649免預繳36M專案同意書,並約定由威寶公司提供電信終端設備(即手機)、語音資費及行動上網等服務,而被告在享用門號、語音資費及行動上網之同時,本需負擔合於此服務相當對價之電信費用,且其所申辦之前開契約,皆為申辦搭配專案合約而享有月租費部份減免、語音網內外互打免費之優惠,亦即⑴倘依被告門號0000000000所簽訂之最挺你649免預繳36M專案計算,原月租費為998元,茲因簽約專案進而每月月租費減免349元,依被告履約期間自102年1月19日至103年2月22日共計400日履約13月餘,所繳之月租費8,437元(649元13月),更享有網內語音互打免費、行動網際網立及VMall無線傳輸等優惠,若被告未簽訂契約,威寶公司可收取之月租費則為12,974元(原價998元13月),且提領手機1支,被告亦享有提前使用手機及以優惠價格取得手機之利益。⑵若依被告門號0000000000所簽訂之續約好康半價專案計算,原月租費為986元,茲因簽約專案進而每月月租費減免493元,依被告履約期間自100年6月12日至102年3月19日共計647日履約21月餘,所繳之月租費10,353元(493元21月),更享有網內語音互打免費及國外語音免費200分鐘等優惠,若被告未簽訂契約,威寶公司可收取之月租費則為20,706元(原價986元21月),且提領手機1支,被告亦享有提前使用手機及以優惠價格取得手機之利益。
㈡詎被告使用上開門號未滿合約限制期間,即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致威寶公司受有被告未依約履行之損害即提前終止契約應付之補償金12,536元,且被告迄今尚積欠電信費9,354元、小額付款746元(以上合計共22,636元)。嗣威寶公司於103年更名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公司),台灣之星公司於107年1月30日再將其對被告之系爭電信債權全部讓與原告,是原告業已合法取得上開債權,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之責,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系爭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104年3月31日經授商字第10301234600號函文、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暢打專案同意書、續約好康半價專案同意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最挺你649免預繳36M專案同意書、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等附卷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系爭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6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末按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經核為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又本件係就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