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59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鍾桂珍
向 炳志 被告 張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叁拾叁萬玖仟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定之貸款契約第20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即原告及被告)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等文字,有上開貸款契約影本2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7至18頁、第28頁反面),此係就本件借款債務所生訴訟之合意管轄約定,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對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之意旨:被告為購屋資金所需,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50萬元,合計
550萬元,約定被告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8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各為:⑴500萬元,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浮動利率隨時浮動加碼年率0.345%(目前合計為年率1.72%)計息。其後隨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⑵50萬元,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775%(目前合計為年率2.15%)按月付息。嗣隨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又依貸款契約第7條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105年1月1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上開2筆借款,依貸款契約條款第13條,被告對原告所有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共計積欠本金533萬9,0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清償債務,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3萬9,0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華南商業銀行貸款契約一般房貸(自辦優惠貸款)影本2份、切結書、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各2份、華南商業銀行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及華南商業銀行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影本4紙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2至35頁、第45至48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有於上開貸款契約簽名並同意遵守貸款契約之約定條款,兩造間即成立一般房貸(自辦優惠貸款)之消費借貸契約,且被告屆期未為清償,原告依上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尚未清償之借款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53
3萬9,0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洪嘉卿附表:
┌─┬──────┬───────┬──────┬─────────────────┐│編│請求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之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逾期6個月以內,│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10│按原利率百分之20││號││││計算之違約金│計算之違約金│├─┼──────┼───────┼──────┼────────┼────────┤│01│4,853,267元│自民國105年1月│按年息百分之│自民國105年2月19│自民國105年8月20││││19日起至清償日│1.72計算之利│日起至民國105年8│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息│月19日││├─┼──────┼───────┼──────┼────────┼────────┤│02│485,800元│自民國105年1月│按年息百分之│自民國105年2月19│自民國105年8月20││││19日起至清償日│2.15計算之利│日起至民國105年8│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息│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