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6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財宏│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15%│││166149││95年10月10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財宏│自95年11月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614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3638號)
一、查債務人周財宏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現金卡(債權金額32,423元,所佔比例16.1%)、信貸(債權金額169,223元,所佔比例83.9%)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5年10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二、惟本件債務協商內容所含現金卡債權已取得執行名義(臺灣台北100年司促字第19098號),故僅依信貸債權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在此合先敘明。
三、信貸債權部分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9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3萬元整,約定於98年8月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5年10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相關契據。證二: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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