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美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美雯│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16%│││214095││95年7月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美雯│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4095││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7月4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萬元整,約定於98年7月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6%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5年7月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影本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