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29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鍾年展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2日執行羈押,至96年10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97年2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12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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