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聲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76號聲請人 薛惠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新市區公所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4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因聲請人經濟上困難而無法工作,且遭行政損害之薛氏派下員5人中1人遭小偷撬開門鎖而皮包被偷,導致聲請人必須換兩個門鎖,以致聲請人經濟上大亂,請准許訴訟救助云云。惟查,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能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就本件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該基金會102年5月9日法扶榮字第1020000601號函可稽。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沈應南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