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48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鄭禧群 洪明成 黃照峯 律師複代理人 吳郁楓 被告 洪金順
洪金龍 洪金枝 訴訟代理人 李淑玲 被告 洪慶順
洪清順 洪建清 黃洪美雲 洪梅雪 洪碧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編號2中關於「新竹市○○路○○○巷○○巷○○號」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路○○○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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