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家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簡字第11號原告 彭銘炎 被告 傅中庸 (兼 傅英雪 繼承人)
傅百麒 (兼傅英雪繼承人) 傅郁明 (兼傅英雪繼承人) 傅郁翼 (兼傅英雪繼承人)兼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郁崇 被告 傅孫雀嬌
傅彥豐 傅然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
張淑美 律師 王彩又 律師複代理人 蔡麗雯 律師被告 傅金玲
傅振宗 彭榮富 陳彭麗玉 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鑑銘 被告 彭家浚 兼訴訟代理人 彭洪惠敏 被告 彭芬芬
許明仁許明良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林許 滿足
許雙喜 兼前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許紋紋 被告 劉傅月 訴訟代理人 劉富龍 被告 謝達雄
謝達木 謝達鵬 謝美秀謝美連 謝心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二項第二行、事實及及理由欄「 傅金鈴 」記載,應更正為「傅金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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