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7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目前臥床,無法自理生活,需專人照護,眼睛會不自主的張開,無法對話,若需出庭,需救護車接送以及專業人員隨行等情,有臺安醫院雙十分院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函附之出院病歷摘要、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診斷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及臺中市私立德康養護中心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臺中市九七德養第OO三號病歷資料等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因疾病無法到庭,揆諸前開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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