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2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賭博罪所處之刑,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即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5月19日犯賭博罪,經本院花蓮簡易庭於96年1月18日以96年度花簡字第28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09號),判處罰金銀元2,000元即新臺幣6,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犯本罪而宣告之沒收,因非屬得聲請減刑之範圍,爰仍予維持不變,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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