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 蕭敏華 被告 王志
王志和 劉月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繼承人 王耀輝 間就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1,775股之贈與關係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2,254元(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就上開股份之核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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