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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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49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莊妍甄 即 莊雅 雁債務人 劉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莊妍甄即 莊雅雁 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劉素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90,078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1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莊妍甄即莊雅雁自民國104年5月1日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6,00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劉素卿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4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妍甄即莊雅│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36│││21,623元│雁、劉素卿│4月1日│││├──┼─────┼──────┼──────┼─────┼────────┤│002│新臺幣│莊妍甄即莊雅│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36│││31,940元│雁、劉素卿│4月1日│││├──┼─────┼──────┼──────┼─────┼────────┤│003│新臺幣│莊妍甄即莊雅│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36│││32,440元│雁、劉素卿│4月1日│││└──┴─────┴──────┴──────┴─────┴────────┘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妍甄即莊雅│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21,623元│雁、劉素卿│5月2日││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莊妍甄即莊雅│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同上│││31,940元│雁、劉素卿│5月2日│││├──┼────┼──────┼──────┼──────┼────────┤│003│新臺幣│莊妍甄即莊雅│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同上│││32,440元│雁、劉素卿│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