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花簡字第299號
原 告 陳憶芳
被 告 馮言祥
馮言華
馮言志
馮言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之花蓮縣○○市○○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
)、同段269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同段269之4建號建物
(應有部分12分之1)、同段269之5建號建物(應有部分12分之1
)等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各自應有部分5分
之1之比例為分配。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馮言華、馮言志、馮言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
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花蓮縣○○市○○段○○○○號土地(應有部
分4分之1)、同段269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同段269
之4建號建物(應有部分12分之1)、同段269之5建號建物(
應有部分12分之1)等不動產(該不動產門牌號碼為花蓮縣
○○市○○路○○號,下合稱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
部分各為5分之1。兩造就系爭房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且亦
無因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又系爭房地不適宜採原
物分割,為發揮該房地最大經濟效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
、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依變價分割方式分割本件共有物
即系爭房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馮言祥則以:同意原告請求。
四、被告馮言華、馮言志、馮言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
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
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
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
量,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
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81年
度台上字第16號、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系爭房地係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為各5分之1,該房
地位於4層樓公寓之第1層樓,供居住使用,有前後門出入口
等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系爭房地照片等件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9至77頁、第125至135頁),應可信
為真。又查兩造就系爭房地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亦無不能
分割之情事,復兩造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則原告就系爭房
地對其餘共有人即被告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揆諸前開說明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系爭房地位為公寓第1
層樓並供居住使用,在管理、使用及收益上應為一體,共有
人中僅原告及被告馮言祥均提出變價分割方案,其餘被告則
未提出任何分割方案,倘以變價方式分割,經公開競價結果
,當得獲與市價相當之價金,再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兩造
,對各共有人均屬公平,較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另參以
變賣共有物方式為分割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
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仍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是
兩造如認經由公開拍賣機制所拍定之價格係一合理可接受之
價格,亦得經由優先承買權之行使,取得系爭房地之全部,
與前揭以原物分配共有人其中一人,再補償其餘共有人之結
果並無二致,且買受人取得系爭房地完整所有權,可使所有
權歸屬與使用關係均趨於一致,而使物之交易及使用關係單
純化,進而促進其經濟價值等情狀,本院認系爭房地尚不適
宜採取原物分配或併用金錢補償,或併用部分原物分配及部
分變賣而以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應以變價分割即變賣後以
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方法最為妥適,爰判決兩造共有系爭
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各5分之1
為分配。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請求裁判分割系
爭房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斟酌系爭房地之上開情事
,認原告所提出之方案即變價分割,並將變價後所得價金按
兩造應有部分各5分之1比例分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前段。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