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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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豪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豪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於民國10
1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0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二案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6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㈡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易字第4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3罪)、
7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受刑人自101年11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㈠㈡各刑,刑滿日期原為107年8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00日,刑期終結日為107年4月25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43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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