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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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七段三五一之一號法定代理人 蔡耀中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江德明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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